武汉轻工大学
学校基本信息  
· 招生代码:C125
· 学校类型:工科院校
· 联系电话:02783928885
· 联系人:招生办
· 传真:027-83921022
· 地址:武汉市汉口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
· 邮政编码:43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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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 源] [作 者] 招生办 [发表时间] 2025-06-29

武汉轻工大学 2025 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 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轻工大学 ,英文名称为 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院校识别码:4142010496。

第三条 学校设有常青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 号)和 金银湖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中路 36 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 学位授予权,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湖北省 “双一流 ”建设高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 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 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校 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普通本科招生委员 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 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各省级招办、考生、家长、 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会同有关 职能部门科学、合理分配。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 规定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委会审议,报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各 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在规定的比例内设置预留计划,主要用于 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 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预投档 分数较高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类)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 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 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如对考生电子档案中体检结果有异议,学校将及时通知考生进 行复检。考生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复检,主检医师应由具 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如考生不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复 检或复检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第 十 五 条   经 教 育 部 批 准 , 学 校 与 英 国 蒂 赛 德 大 学 (Teesside University)合作举办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美 国南犹他大学(Southern Utah University)合作举办工程管理、广告学专 业本科教育项目,以上项目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六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 外国语言文学类的专业(类)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原则上以英语 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学校另开设有日语、德语等语种课程,学生可选择修 读。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 ”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 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按 教育部规定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加分值不得超过20 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 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 控制在 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 ”原则,投档录取 及同分排序规则分别按照当地相关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2025 年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专业有食品科学与工程 (中外合作办学)、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广告学(中外合作办学),只录 取填报有上述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中外合作办 学专业外的其他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不单独组织专业校考,认可所在省(区、市) 专业统考成绩。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省级统 考本科专业合格线,且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 考生投档成绩根据当地统一规定换算标准执行,以“分数优先 ”原则从高到 低择优录取。若无明确规定的,我校将根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40%+ 省级统考专业成绩×60%,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三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 作退档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 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 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在入学通知 书规定报到时间后的二周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 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和复查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制定了转专业相关政策和办法,给学 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轻工大 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7-83928885 、83921022, 网 址 :https://zsb.whpu.edu.cn, 微 信 公 众 号 :whpuzsb, 电 子 邮 箱:zsb@whpu.edu.cn。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一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 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 育部令第33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令 第 36 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 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 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如在正式招录前,遇国家或省级以  上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法规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主管部门:教育部
学校主页:http://zsb.whpu.edu.cn/   E-mail: zsb@whp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