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基本信息  
· 招生代码:C553
· 学校类型:综合院校
· 联系电话:027-87933331 87933332
· 联系人:熊老师
· 传真:027-87933332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9号
· 邮政编码:4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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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来 源] [作 者] [发表时间] 2023-06-19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2003年5月由原长江职工大学(长江水利水电学校)改制更名而成的一所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其前身是始创于1959年的长江工程大学。2004年6月,学院由水利部划转湖北省管理。2008年9月,学院由湖北省赤壁市迁回武汉市。2009年9月,原丹江口职工大学并入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学院被水利部确定为全国水利职业教育示范院校。

学院弘扬甘于奉献、不畏艰难、勤俭办学的优良传统,秉承跨越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改革发展的理念,坚持立足水利、服务湖北的办学定位,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致力于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为推进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规范学院治理结构,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中文名称: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简称长江工院);英文译名为:Changji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缩写为CJIT;互联网域名:www.cjit.edu.cn。

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9号。

第三条 学院是2003年5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并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须报举办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适应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五条 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院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国际合作教育。

第六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

第九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以工学为主体,兼顾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以服务水利行业的专业为特色,以服务机械工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测绘工程等行业的专业为支撑。

第十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颁发学历证书;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六)依法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各类企业的交流和合作;

(七)在省政府职能部门核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框架内,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后勤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调整津贴及绩效工资分配;

(八)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校徽由学院中英文校名和其上方的圆形图案组成。圆形图案由两个直径比为4:3的圆形内切成英文字母“C”,表示“长”字拼音首字母。在小圆中,由抽象的书柜表示“三点水”、两本书作为“两横”、镂空的水珠作为“一竖”组成中文的“江”字。校徽标准配色为白色上镶嵌蓝色。学院中文校名使用“毛体”,英文校名采用方正综艺简体(见下图)。

 

第二章 学生与学员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我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我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享有法定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等条件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院的资助,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对自身合法权益受到学院或教职工侵犯的行为表达异议、进行申辩或提起诉讼;

(八)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校秩序与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八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员是指没有取得普通学籍而在学院接受各种教育和培训的受教育者。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享有法定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培训证书和资格证书;

(三)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员在校期间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教师是学院办学活动的主体。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定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个人合法权益受到学院侵犯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定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护学生,立德树人,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二)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党团组织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院工会、监察处、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组成。教职工认为学院在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岗位竞聘、考核奖惩、工资福利、退休等方面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一条 学院聘请或邀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组织与机构

第一节 学院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带领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院文化建设,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学院党委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学院各级党组织、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四)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保障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人、院长助理若干人。院长、副院长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任免,院长助理由学院任免。副院长、院长助理协助院长行使职权。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依法依规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依法依规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四)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院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学院坚持教授治学,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营造民主平等、开放包容的学术环境。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依法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院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评议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科研计划方案,评审并推荐科研项目;

(二)审议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

(四)制定学术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

(五)负责学术道德规范工作;

(六)评价职称评审对象的学术水平;

(七)其它需要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评议或提出咨询意见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的具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带头人组成。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四分之一。学术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按照有关部门授权,负责教师和其它系列技术职称、职务的评定、推荐。

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学院职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优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学术造诣较深、群众威信较高、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职称评审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学院建立健全基层单位教职工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学院制定的工作细则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其他需要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院支持其选举产生的学生会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院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内设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机构的职能。各机构根据学院的授权,履行教育、科研、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议事协调和临时工作机构,负责综合性或临时性重要工作和重大事务的议定、决策、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节 系、部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系、部。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系、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系、部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及人员聘任,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提出学生奖惩意见,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共同负责系、部的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行政管理以及在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定涉及到的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决策形式。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系、部正、副主任,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等,系、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一般由主任主持。

第四十八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系、部主任定期向本系、部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各项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院全方位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学院鼓励和支持院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设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十二条 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十三条学院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院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对院名、学院声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四条 学院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后勤管理、服务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六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六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是指在学院(含创办、合办、合并学校)学习、进修和工作过的人士,以及被学院授予各种荣誉和职衔的各界人士。

第五十七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友通报学院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服务。

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是学院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学院依据规定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等重大变化。

第五十九条 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院长;

(二)学院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执行委员。

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院党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章程的修订应当符合章程制定程序。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党委会审定、院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长院党〔2017〕6号)

 

 
  主管部门:教育部
学校主页:http://www.cjit.edu.cn/   E-mail: 131012007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