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招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高考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依纪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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