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在高中阶段具有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内完整户籍、学籍并 3 年实际就读、且在聚居地报名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地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下辖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以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和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等 10 个县(市)。
②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③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
②在服役期间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③烈士子女。
同时符合上述有关情形的考生投档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不得与其他项目分值累加。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①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②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③残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民警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④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高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⑤根据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 号)文件,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由高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
⑥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决定是否予以优先录取。
2024 年优录项目、政策性加分分值和适用范围以当年教育部和我省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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